江苏德禹通建设有限公司

昆山市巴城镇海鸿钢管租赁站与江苏德禹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5989号
申请人:昆山市巴城镇海鸿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城北西路26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3MA1PNR8605,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洪玉海,男,1977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申圣,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河曲街18号双悦大厦1幢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UYJYG0H。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昆山市巴城镇海鸿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昆山市巴城镇海鸿钢管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