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禹通建设有限公司

昆山万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德禹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3民初16624号
原告:昆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钢材货交易市场C座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0504400B。
法定代表人:张佰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玲、解苏楠,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河曲街18号双悦大厦1幢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UYJYG0H。
法定代表人:夏顺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之扬、庄艳,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施晓玲、被告委托代理人郭之扬、庄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666108元,并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2月18日以2644418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2日以1544418元为基数计算,2020年1月23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以1666108为基数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因其承建的昆山捷皇电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房、仓库工程需要,自2019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不定时多批次向原告购买钢材,总量约1500吨,双方以送货单为结算的凭证,被告不得向第三方购买合同所订钢材。合同同时约定,前期自送货田起货款金额累计到贰佰万元,被告应一次性付清全额货款,后期货款金额累计到壹佰万元,被告应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后期货款以两个月为期限(上次付款日到60天为两个月),即使不足壹佰万元,被告应一次性付清货款;被告逾期付款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每日千分之一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原告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钢材,然被告却未按双方约定付款,且违反合同约定向第三方购买钢材。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自2019年8月起至2019年11月,原告向被告供应钢材累计货款总金额为4977108元,被告仅支付了货款3311000元,尚欠1666108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却无果。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钢材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无故拖欠货款及违约向第三方采购钢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立即付清所欠货款并承担违约金、原告律师代理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德禹公司辩称,1、我方认为我方欠货款的金额是没有异议,但是不能付款的原因今年的疫情不可抗力,甲方的款项没有下来,建设工期超出签订合同的日期。不是被告有意的去违约。2、逾期付款的时间是原告主张有误,因为原告还没有将增值税发票全额开具给被告,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也是在收到发票后支付钢材款,从双方结算单上面可以看出双方交易的惯例也是原告现开具发票给被告,被告按照约定进行付款。3、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该予以调减,被告认可按照LPR的1.3倍计算。4、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用应该由原告自身负担,因为本身案件双方已经对账,借款数额非常清楚,原告自己可以来法院主张,无需另外增加律师费用。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根据质证意见,并经审核,本院对原、被告均认可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内容为:“乙方因工程建设的需要,向甲方购买材料,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各方充分协商,在昆山市东澳钢材城订立本合同如下条款:一、乙方工程的名称及地址昆山捷皇电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新建2#厂房,3#厂房,1#仓库二、乙方因工程需要,自2019年7月28日至2020年3月28日不定时多批次向甲方采购钢材。总量约1500吨。乙方以工程进度的需要以实际用量报单给甲方。三、交易方式: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指定或作为乙方代表,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甲方订货,可以签收甲方的供货单等,乙方对该代表一切行为均予认可。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代表可以电话,书面等形式通知甲方所需采购钢材具体规格数量等,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货通知在72小时内将乙方所需材料送到指定地点,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送达,甲方应及时与乙方沟通。3、乙方在甲方的钢材送达后,应当场清点数量核对规格价格等,核实后在甲方的送货单或供货单上签名,该送货单或供货单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凭证。四、钢材的规格、数量:根据乙方每次的要货订单为准,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订单向乙方提供钢材。但最终以送货单或供货单为准。五、钢材的计算方式:螺纹钢按国家理论计算,线材按钢厂原吊牌或过磅计算。六、钢材的价格(包括运输费用)以送货单双方签字确认为准。所送钢材不指定品牌,但昆山必须有备案,检测合规为准。结算以上海西本每日报价的价格基础上上浮100元每吨,结算开单。七、交货地点、方式:按甲方项目施工现场的指定地点,乙方负责卸货。八、验收标准、方式:乙方应收到甲方送达钢材后48小时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取样送当地法定检测部门进行按国家质量标准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测乙方投入使用的,属乙方过错,发生的所有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如检测后发现不合格,乙方应当在收到检测报告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负责退回并在48小时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及时供应合格产产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九、付款方式:前期至送货日起,货款金额累计到贰佰万元,乙方应一次性付清此批次全额货款,后期货款金额累计到壹佰万元整,乙方应一次性付清此批次全额货款。附:后期货款以两个月为期限,即使不足壹佰万元,乙方应一次性付清此批次货款。甲方向乙方提供当批次有效税务发票。(注:至上次付款日到60天为两个月。)十、违约责任:1、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得向第二方购买本合同所定材料,甲方一旦发现乙方向第二方购买材料,甲方将停止供货,乙方偿还所有货款,逾期未付清货款的,每日乙方按照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给甲方违约金。2、因甲方所交钢材不合格,没有及时更换合格钢材,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更换钢材货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及要求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井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及因甲方向法院诉论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另乙方向甲方每日支付所欠钢材货款千分之一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可終止合同。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付清货款。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余货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5、乙方支付货款给甲方时,如乙方支付银行承兑给甲方,乙方需按市场利率贴息给甲方。十一、中6-中8带肋钢称重满930KG为一吨计算,凡12米钢筋加30元/T,凡指定优质产品加150元/T(如:沙钢,永钢)”。
再查明,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有1666108元货款未支付。另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了40000元的律师费。
上述事实由购销合同、送货单、发票、银行回单、委托代理协议、付款凭证及本院庭审笔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向原告采购产品,双方签订书面的购销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交付货物,被告未按期付款,拖欠不付,责任在被告,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欠款金额1666108元的诉请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付款时间,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对账单中对付款方式并未做明确变更,故本院确认双方付款时间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被告认为该约定过高,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关于律师费,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约定,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款项16661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4441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从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2月18日;以154441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从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2日;以166610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从2020年1月2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9794元,减半收取9897元,保全费5000元,两款合计1489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897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14897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64360000081116562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王建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邵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