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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7897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UYJYG0H,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河曲街18号双悦大厦1幢905室。
法定代表人:夏顺安。
被告:李方,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李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晓晴
书记员钱凤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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