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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超、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执保207号
申请人:于超,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
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万寿居委会坝沿组南麓西路25号,公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
州市姑苏区河曲街18号双悦大厦1幢905室,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UYJYGOH。
法定代表人:夏顺安。
申请人于超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执保2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