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浩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卡果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6民初529号
原告:山东浩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宁高新区菱花路东厂区生产车间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397330074G。
法定代表人:程计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军,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雪锋,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卡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小溪河镇小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TEFTN7T。
法定代表人:陈锡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乾乾,江苏谟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江苏谟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浩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卡果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2022年2月28日,原告山东浩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浩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37元,减半收取计968.50元,由原告山东浩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传利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 月
书 记 员 曹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