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7205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横门海城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DMTK2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冠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3号8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U1JU7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冠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628元,减半收取计37314元(原告已预交74628元,多预交的37314元本院予以退回),由原告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璐
人民陪审员 林 双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