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4民初918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建,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法定代表人:方志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阳,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婕,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科长,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西北石油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宝增,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玲,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候庆凯,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原告***与被告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北石油局有限公司、候庆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5.13元(原告已预交2130.25元),退还原告1065.12元。
审 判 长 姜富刚
人民陪审员 王江梅
人民陪审员 李 漫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