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采油气工程服务中心与溧阳市平创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81执恢1142号
申请执行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采油气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四平路51号。
负责人杨怀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景阳,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王婕,该服务中心职工。
被执行人:溧阳市平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平陵中路29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施春明,该公司总经理。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采油气工程服务中心与溧阳市平创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溧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采油气工程服务中心(原名称:**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南京建设工程中心)曾于2013年4月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3年7月23日以溧阳市平创劳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已向其主动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溧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凯
审判员 宗金福
审判员 刘 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虞 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