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星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4执223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陕西星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南榜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执行人: 翟金厚,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执行人: 甘肃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甘肃雨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星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翟金厚、甘肃雨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5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并报告财产。
2、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名下陕AXXXXX、翟金厚名下陕AXXXXX机动车的档案信息,已被本院在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系统查封,**名下陕FXXXXX机动车的档案信息,已被本院委托在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系统查封;其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冻结若干账户并扣划24966.78元,发至申请执行人处;本院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保全查封被执行人翟金厚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灞桥区XX路XX区XX幢XX号房产一套,现该房产已进入司法评估阶段。
3、本院对被执行人**、翟金厚、甘肃雨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057456.28元,已执行24966.78元,未执行2032489.5元。本案执行费22975元,已收取0元,未收取22975元。
申请执行人陕西星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适宜执行的财产及本案是否具备合适的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兴龙
审 判 员 王 谦
审 判 员 刘海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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