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24民初1114号
申请人:四川茂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XX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692268322H。
法定代表人:吴继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韵琦,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金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XX街XX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05226110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市金鑫置业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XX街XX酒店**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051。
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陕西星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XX街XX小区**楼**信用代码91610000671530985P。
法定代表人:南榜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茂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金鑫置业有限公司、**市金鑫置业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陕西星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茂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被申请人**市金鑫置业有限公司、**市金鑫置业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陕西星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限额30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使案件判决后得以执行,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市金鑫置业有限公司、**市金鑫置业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陕西星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限额3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茂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传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崔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