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581民初2489号
原告:陕西星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南榜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习宏伟,陕西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峯。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陕西星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星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星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元,由原告陕西星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雷 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金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