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4民初2052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乾、郭青江,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现在山阳县XX街XX小区XX号楼XX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星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XX街XX小区XX号楼XX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3098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淼,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星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870元,减半收取39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传宏
审 判 员 李 晴
人民陪审员 李祖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 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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