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星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恢32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星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南榜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执行人: ***,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执行人: 甘肃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甘肃雨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星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雨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5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及律师费5000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0693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的法律义务。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案执行费22975元,本院已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104执恢327号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王  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露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