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星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源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市金鑫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市金鑫置业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24民初11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源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联福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692268322H。

法定代表人:吴继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韵琦,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金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关街办丰和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05226110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市金鑫置业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关街办丰阳大酒店家属楼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051。

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陕西星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关街办丰阳之星小区**楼**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30985P。

法定代表人:南榜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源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金鑫置业有限公司、**市金鑫置业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陕西星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陕1024民初111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市金鑫置业有限公司、**市金鑫置业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陕西星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保全限额3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四川源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源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对本案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依法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金鑫置业有限公司、**市金鑫置业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陕西星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保全限额3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传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 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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