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1090号
原告: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仓******3号底商3楼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3297416800。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星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关街办丰阳之星小区8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30985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陕西星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2024年5月24日,原告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99元,减半收取499.5元,由原告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