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财保120号
申请人:都江堰铭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永丰街道联盟社区宝莲路549号附2楼。
法定代表人:刘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镇麟,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盛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青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李开林。
申请人都江堰铭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限额370667.24元,其提供了被申请人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盛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双楠支行账户2000××××0011存款370667.24元。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人支付。
案件申请费2373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明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