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浙0523民初1144号之二
原告:浙江晨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县***道***路356号-378号(穆王家苑)二层206、207、208、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9JXAB6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味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县皈山乡孝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577722892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晨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味亨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晨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浙江晨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晨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00元,减半收取计43500元,由浙江晨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