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1民初2301号
原告:上海宽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A区X1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惠山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花园街9号。
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巍,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棟泽路9号。
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宽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惠山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无锡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因原告在收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313元,减半收取计3656.5元,由上海宽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贾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