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11482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秀米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宽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1月23日,住湖北省英山县雷店镇五一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秀米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海宽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立*在尚未预缴案件受理费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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