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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黑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2021)琼97民终14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麦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24号海涯大厦16楼HFG。
法定代表人:沈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胜,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临高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新镇北街111号三楼3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毓俊,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深圳昊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星海名城社区前海路3101号-90星海名城7区2006。
法定代表人:林小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权,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麦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临高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高绿地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昊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昊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高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4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高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4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南麦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92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郝良存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蒙良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吴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齐银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凤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朱本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