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328民初962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狮镇杜家坝村21号,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B座20层20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水,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新疆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东关街6区2丘83幢9层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赵倩倩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聂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