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昌吉金西域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执异45号

案外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健康西路29号。

主要负责人:马艳红,该行行长。

申请人: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康宁路1110号。

法定代表人:杨冬梅,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被申请人:昌吉金西域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青年路8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教育培训中心教学楼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东关街6区2丘83幢9层1-4号。

法定代表人:董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金鑫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阜康市金岭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乌奇公路阜康西三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薛江,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吉金西域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鑫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阜康市金岭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薛成、王霞、李平、董军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对本院冻结昌吉金西域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专用存款尾号为75721的账户保全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中,案外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以贷款本息已全部收回,对涉案保证金账户的冻结不会再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为由,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在本院异议审查期间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桂琴

审 判 员 郑 延

审 判 员 摆 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蒲婷婷

书 记 员 马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