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4198号
原告:***,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新疆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头屯河路新天地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董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名匠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中枢北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虎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建中安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中鼎街10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韵,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名匠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建中安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雪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瑞
书 记 员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