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奇台县方正预制厂、新疆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8民初295号
原告:奇台县方正预制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城西工业园区。
投资人:王华,该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佳,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东关街6区2丘83幢9层1-4号。
法定代表人:董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璐,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木垒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三明西路建设局商住楼一楼。
负责人:张超,公司总经理。
原告奇台县方正预制厂与被告新疆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木垒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奇台县方正预制厂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木垒分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奇台县方正预制厂自愿撤回对被告新疆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木垒分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奇台县方正预制厂撤回对被告新疆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木垒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  振  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