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励丰创意展示有限公司

仁怀市茅台镇天成钢管扣件租赁部与上海励丰创意展示有限公司、吴伦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82民初1526号
原告:仁怀市茅台镇天成钢管扣件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南坳社区。
经营者:方天成,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登义,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励丰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福路396号第3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周利鹤。
被告:吴伦杰,男,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仁怀市茅台镇天成钢管扣件租赁部与被告上海励丰创意展示有限公司、吴伦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仁怀市茅台镇天成钢管扣件租赁部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仁怀市茅台镇天成钢管扣件租赁部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仁怀市茅台镇天成钢管扣件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已减半),由原告仁怀市茅台镇天成钢管扣件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陈登权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蒲青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