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旭茂建设有限公司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腾翔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广东旭茂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2327民初836号之一
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腾翔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广东旭茂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腾翔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腾翔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腾翔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7,962.64元,减半收取计3,981.32元,由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腾翔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唐慧春
书记员  史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