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机电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明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机电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92民初10197号
原告:上海明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欣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30147016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机电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477860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明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机电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明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明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明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382元,由原告上海明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付佃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