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初972号
原告:北京泽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二街****楼**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63695926K。
法定代表人:高春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自刚,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盟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
法定代表人:张福伦,其余信息不详。
被告:重庆机电集团,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玉祥,其余信息不详。
被告:重庆机电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
法定代表人:张福伦,其余信息不详。
原告北京泽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盟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机电集团、重庆机电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泽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泽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琰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人民陪审员 唐中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