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辉煌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盛蜀华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辉煌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9099号
原告:成都盛蜀华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东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蒙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奇,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辉煌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嘉禾东街永明丽景EF栋2层附2号。
法定代表人:王锐。
原告成都盛蜀华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辉煌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0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盛蜀华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盛蜀华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