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方纬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方纬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景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方纬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11号自编2-17-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81761958。
法定代表人:邹志雄。
被执行人:桂林景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川大圩镇下力脚村“水印长廊小区”2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MA5KCQ5C03。
法定代表人:张彦君。
申请执行人广东方纬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景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19)穗仲案字第9477号仲裁裁决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70,167.3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2,452.5元。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桂03执1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桂林景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及时报告财产。
执行过程中,通过财产调查程序(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金融理财、收益类保险、工商股权、证券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因被执行人桂林景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桂03执106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20年7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尚未了结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向 阳
审 判 员  杨 忠
审 判 员  王美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袁巍然
书 记 员  梁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