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民初3146号
原告:***,女,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告:安徽博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金域蓝湾街区33栋10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400090786771W。
法定代表人:丁伯进,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安徽博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