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博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民初3146号

原告:***,女,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告:安徽博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金域蓝湾街区33栋10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400090786771W。

法定代表人:丁伯进,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安徽博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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