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03民初2156号
原告:**,女,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博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90786771W。
法定代表人:丁伯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博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谢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