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22民初2665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6月20日出生,居民,住榆林市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9月17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承包的供暖工程中施工,日工资170元。同年9月20日,一根钢管从吊车上脱落压伤原告右手臂。在府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被诊断为:1、右肱骨内上髁开放性骨折并尺神经损伤;2、右桡骨骨折。被告仅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出院后双方协商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次受伤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残疾,精神造成了损害。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鉴定意见赔偿;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陕西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榆林市神木市XX号楼XX单元XX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神木市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陕西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事实与理由成立,故将本案移送至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移送本案至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审判员屈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