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22民初2665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6月20日出生,居民,住榆林市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9月17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承包的供暖工程中施工,日工资170元。同年9月20日,一根钢管从吊车上脱落压伤原告右手臂。在府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被诊断为:1、右肱骨内上髁开放性骨折并尺神经损伤;2、右桡骨骨折。被告仅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出院后双方协商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次受伤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残疾,精神造成了损害。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鉴定意见赔偿;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陕西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榆林市神木市XX号楼XX单元XX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神木市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陕西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事实与理由成立,故将本案移送至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移送本案至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审判员屈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