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意缘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意缘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加(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民初46635号
原告上海意缘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余国炳,总经理。被告新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LEEHERKIATHERMA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玲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意缘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加(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上海意缘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意缘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5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027元,由原告上海意缘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曼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