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5行初117号
原告***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西环路**(206)室。
法定代表人王瑞山,执行董事。
被告常熟市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常熟市金沙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焦亚飞,市长。
第三人常熟市应急管理局,住,住所地常熟市富阳路**/div>
法定代表人姚卫东,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常熟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行政批复一案中,原告***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长 姚一鸣
审判员 陈芝颖
审判员 姜雨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逸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