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鼎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5行初117号
原告***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西环路**(206)室。
法定代表人王瑞山,执行董事。
被告常熟市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常熟市金沙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焦亚飞,市长。
第三人常熟市应急管理局,住,住所地常熟市富阳路**/div>
法定代表人姚卫东,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常熟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行政批复一案中,原告***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长  姚一鸣
审判员  陈芝颖
审判员  姜雨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逸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