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1116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艳,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江苏鼎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868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鼎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22年3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凌 晨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尤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