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681执4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安徽省青阳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海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MXTL63,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30层300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681民初6427号,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停止支付)、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海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30322元及逾期利息;
二、以上冻结、扣划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海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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