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681民初89号
原告:***,男,199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海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MXTL63,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30层3006号。
法定代表人:谯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海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