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2642号
原告:芜湖**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安徽芜湖鸠江经济开发区富强路55号芜湖三志物流科技有限公司D区厂房底层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TGUP56K。
法定代表人:郭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捷,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健,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市红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红庙镇徐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MYUQDXA。
法定代表人:沈婷婷。
原告芜湖**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红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芜湖**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6元,由原告芜湖**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卞慧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佳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