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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681民初1374号 原告:福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苏某。 原告福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拟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某某贸易有 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