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81民初2975号
申请人:江苏源泉管道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青年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沂市华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东焦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江苏源泉管道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沂市华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源泉管道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沂市华信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333990元;查封被申请人新沂市华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沂市××园××号楼××单元××、××室房产(保全价值133399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沂市华信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3339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新沂市华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沂市房产(保全价值133399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季明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