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中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335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8月7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中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杨玻。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中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讼前以(2021)川1302执保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中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中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6437.5元(其中本金500000,案件受理费4400,利息180000,迟延履行金4637.5,执行费7400)。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恒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