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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高坪区红林建筑机械材料租赁站与四川省中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初731号之二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红林建筑机械材料租赁站,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王家店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中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华中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杨玻。 被告:***,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安,住四川省安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高坪区红林建筑机械材料租赁站因与被高四川省中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充市高坪区红林建筑机械材料租赁站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高坪区红林建筑机械材料租赁站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市高坪区红林建筑机械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7元、保全费1045元,由原告南充市高坪区红林建筑机械材料租赁站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