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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九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南充市强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2784号
原告:***泽九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新村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XFQW88Y。
经营者:龙泽久,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跃全,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强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铁昌路78号3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7175693841。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璧山区泽九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南充市强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区泽九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泽九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璧山区泽九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潘毅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