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宝阳建设有限公司

赣州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宝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735执保32号
申请人:*州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州市石城县琴江镇花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568678674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宝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州市上犹县东山镇文兴路(二小旁)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7NEC76R。
法定代表人:袁太权,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州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宝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州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宝阳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西*州银行上犹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28×××14)的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保全金额为110万元。申请人*州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提供了其公司所有的位于石城县琴江镇花园村犁家湾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7)石城县不动产权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州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州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宝阳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西*州银行上犹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28×××14)存款1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州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石城县琴江镇花园村犁家湾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7)石城县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间,房屋不得设定抵押,不得出售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