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宝阳建设有限公司

赣州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宝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5民初1450号
原告:赣州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花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5686786747。
法定代表人:林垂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明,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3607198710613444。
被告:江西宝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文兴路(二小旁)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7NEC76R。
法定代表人:袁太权,执行董事。
原告赣州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宝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29元,由原告赣州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静
书记员王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