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3执376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和平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安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泥岗东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安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7]494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7/2018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42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转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7]494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7]494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