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安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安达实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等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3执4624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安达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泥岗东路1124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安达实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等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7]159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深劳人仲案[2017]1596号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250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劳人仲案[2017]159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