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3执4624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安达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泥岗东路1124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安达实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等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7]159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深劳人仲案[2017]1596号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250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劳人仲案[2017]159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