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渝0119行初27号
原告重庆市桐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羊角镇庙岭村凉风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7TQN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6日,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274533737XD。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桐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开庭进行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桐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丁瑶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饶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