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3民终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体忠,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卫国,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桐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隆区羊角镇庙岭村凉风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5U7TQN40。
法定代表人:龚林,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上诉人**、韩卫国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桐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6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卫国经本院依法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韩卫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中林
审判员 陈胜泉
审判员 张海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世川